纳税调查,利息支出,这4个问题,会计出错,小心企业有税务风险
1、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 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企业为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规定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